(三)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
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项目2022年当年电量对应补贴的50%;
(四)对于剩余的其他发电项目2022年当年电量对应的补贴,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五)上述项目如为纳入补贴核查范围的项目,拨付资金时仅考虑其中经合规项目清单公布
没有异议的项目或经补贴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分布式项目;
(六)上述符合拨款条件的项目如为2022年1月1日以后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
目,拨付资金时可将其2022年以前年度电量对应的补贴考虑在内;
(七)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
拨付。拨付资金已超过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应在后续电费结算中予以抵扣,抵扣资金用于其
他符合条件项目的补贴资金;
(八)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扣除厂用电外购电部分后
按规定享受补贴。同时,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
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要求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审核,
杜绝掺煤等情况的发生。
三、省级财政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及时纠正审计以及各类核查中发现的问
题,对于涉嫌骗补及违规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应暂停项目补贴资金拨付,待有关部
门核实定性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电网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
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199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
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591号)要求,按规定核
减补贴资金。
五、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对补贴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
全面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同时做好绩效自评。电网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将2022年及
以前年度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统计信息包括项目代码、项目
名称、项目业主、装机容量、上网电价、补贴强度、拨付金额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
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你单位有关部门在组
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你单
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分配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汇总表
财 政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