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落户奖励 2000 万元,对全国性金融
市场交易平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落户奖励
1000 万元。
(四)对控股 1 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按照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参照上述标准的 1/5 给予奖励。
第四条]经营发展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花都区的金融业各类机构,自落
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5 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发展奖励:
(一)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前三年按照
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其对花都区地方经
济发展贡献的70%给予奖励。
(二)对地方金融组织、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地区总
部),前两年按照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
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50%给予奖励。
(三)对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参照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标准给
予经营发展奖励。对保险中介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
交易平台,参照地方金融组织标准给予经营发展奖励。
经营发展奖励主要用于机构运营建设、高管奖励等,并包含该年度机构以
其他方式和专项申请获得的所有区级财政资金(落户奖励、人才公寓奖励除
外)。
第五条]发展壮大奖励。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发展壮大,按
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发展壮大奖励:
新增实缴资本 30 亿元以上的,奖励 1000 万元;新增实缴资本 20—30 亿元
(含 30 亿元)的,奖励 800 万元;新增实缴资本 10—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
奖励 400 万元;新增实缴资本 5—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奖励 200 万元。
第六条]高管奖励。
(一)获得经营发展奖励的金融业各类机构,可对在本机构受薪、在花都
区依法缴纳社保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
中层正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骨干给予高管奖励。高管奖励从经营发
展奖励中列支,累计金额不超过本年度机构所获得经营发展奖励的 50%,每人
每年最高奖励 200 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花都人才住房保障,具体依照花都区人才住房政
策实施。
(三)向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配发花都人才绿卡,持卡人可享受子女
入学、安居置业等便利,具体依照花都区人才绿卡政策实施。
第七条]绿色信贷补贴。
(一)区内企业通过区内银行机构获得绿色信贷的,按照其贷款金额的 1%
给予绿色信贷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
(二)支持区内银行业绿色分支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按照以下标准给
予绿色信贷增量奖励:
年度内绿色信贷余额增量达到 20 亿元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年度内绿色
信贷余额增量 15—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奖励 40 万元;年度内绿色信贷余
额增量 10—15 亿元(含 15 亿元)的,奖励 30 万元;年度内绿色信贷余额增量
5—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奖励 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