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管理相关工作。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录审核、碳排放数据日常监管、
碳排放配额缴还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住房和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
责。
第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在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湖
北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
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并设立本省碳排放权交易系
统,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确保
系统安全、可靠、便捷。
本省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碳排放配额和符合
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管理。
第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
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缴还碳排放配额。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
方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实
行动态管理。受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负责对重点排放单
位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
第八条 从事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的部门、机构
和人员,依法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