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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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
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高质
量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
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
法治污,更多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
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提升焦化行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
理水平,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深入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
持协统提统筹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
行业碳减排行动,优化调整产业、用能、运输结构,坚持源头防控、
过程管控、末端治理协同,推动行业治理水平系统提升。
持突步推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挥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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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为重点,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率先推进,综合考虑
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
持分合施根据行业生产及排放特征,对有组
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物料产品运输分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
综合采取财政、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实施。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
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励
和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加大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营造公平竞争、
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目
推动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下同)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5 年
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力争 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 2028 年底
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 80%左右产能完成改
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焦联合企业,要对标对表、查缺补漏,
确保焦化工序按期达到本意见要求。
二、指标要求
焦化行业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
加工等生产环节,以及物料产品运输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
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运输过程总体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
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中焦化工序指标要求,还应满足的具体要
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 8%的条件下,焦炉
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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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别不于 1030、150、1008mg/m3;生处理
施非烃浓均值于 100mg/m3;其限值
1。达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每月至少 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
度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
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
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施同步正常
运行,确保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
无明显异味。具体控制措施见附表 2。
三)求。进出企业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 80%;
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
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 80%的部分应用新能源汽车替
代,其他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
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 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非
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应满足国四及以上
排放标准。危化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可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汽车
(燃气车辆达到国六排放标准)。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严把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关,重点区域严禁新增产能,鼓励
地方制定焦化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
的产业园区,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
焦化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推进现有焦化企业实施钢焦融合、
—17—附件2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高质量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更多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提升焦化行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协同增效,系统提升。统筹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行业碳减排行动,优化调整产业、用能、运输结构,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协同,推动行业治理水平系统提升。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挥发性—18—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为重点,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率先推进,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根据行业生产及排放特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物料产品运输分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综合采取财政、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实施。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加大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三)主要目标推动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下同)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焦联合企业,要对标对表、查缺补漏,确保焦化工序按期达到本意见要求。二、指标要求焦化行业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环节,以及物料产品运输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运输过程总体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中焦化工序指标要求,还应满足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19—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150、100、8mg/m3;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0mg/m3;其他指标限值见附表1。达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施同步正常运行,确保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具体控制措施见附表2。(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应用新能源汽车替代,其他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应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危化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可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汽车(燃气车辆达到国六排放标准)。三、重点任务(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把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关,重点区域严禁新增产能,鼓励地方制定焦化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焦化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推进现有焦化企业实施钢焦融合、—20—兼并重组。半焦(兰炭)产业合理控制产业规模,向工业园区或优势企业集中,陕西、新疆等省(区)制定半焦(兰炭)企业转型升级方案。依法依规淘汰焦化落后产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提高重点区域焦化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物耗、水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引导能耗高、排放强度大的低效产能有序退出。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二)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应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按照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高质量推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重点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清洁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强化源头治理,鼓励焦炉采用分段(多段)燃烧、废气循环、负压装煤等源头控制措施。脱硫、脱硝、除尘等末端治理应采用成熟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通过建设备用设施或多仓室改造有效减少治理设施检修时污染物排放。无组织排放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安装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避免直接放散。加强VOCs全过程治理。焦炉采取正压密封、砖缝灌浆、陶瓷焊补等源头控制措施减少炉墙串漏。半焦炉装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煤气外逸;采用蒸汽、干法等节水节能型熄焦方式,鼓励余热利用;加强出焦输送设施封闭和废气收集处理。各类储罐(槽、池)以及有机液体装载点位收集的高浓度VOCs废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燃烧—21—处理;脱硫再生、硫铵结晶、硫磺(膏)生产、脱硫废液提盐、焦油渣干化、生产废水处理、化学产品深加工等设施或车间收集的低浓度VOCs废气采用高效(组合)工艺处理,鼓励作为助燃风引入燃烧装置。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或皮带通廊等方式运输。各地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线建设、换电站建设等清洁运输重大事项,提高清洁方式运输货运量。(三)统筹推进焦化行业协同减污降碳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和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到2025年,完成4.6亿吨焦化产能清洁生产改造。引导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鼓励采用蒸汽加热或电加热替代煤气管式炉。推广应用干法熄焦、上升管余热回收、循环氨水及初冷器余热回收等减污降碳技术。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现有焦化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达到煤炭清洁利用能效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标杆水平。采取焦炉煤气高效综合利用措施,加强煤气管网生产调度管理,提高煤气利用率。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清洁低碳运输方式,打造绿色供应链。(四)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通过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包括以下措施。主要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增加非甲烷总烃和氨排放自动监测。在煤气净化、油库、化—22—学产品深加工等区域安装VOCs监测设备。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建设全厂一体化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自动监测、DCS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六个月以上(具体要求见附表3、4)。加强运行管理。强化热工调节,保持生产稳定。建立定期巡检工作机制,加强炉门清理与泄漏修复管理,根据产尘点距离合理设置捕集装置。采取合理控制脱硝剂用量,优化反应温度、反应区间和停留时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和设备维护,降低推焦除尘风机、焦炉烟囱风机和煤气鼓风机等事故检修频次,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严禁采用未达标的生产废水直接熄焦。规范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提高动静密封点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全厂一体化环境管控平台数据动态分析和预警应用。强化运输管理。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以及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企业应使用达标车辆运输,鼓励与供车单位、原辅材料供货单位及产品购买单位签订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增加相应合同条款、提供运输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等方式实现车辆的达标管理。具体要求见附表5。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环保专职人员;建立企业环保设施检修与维护、环境监测、环保监督与考核、环保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23—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四、政策措施焦化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和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对焦化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予以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给予焦化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二)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焦化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差别化电价、信贷金融等政策。(三)加强技术支持。研究制定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指导文件,修订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焦炭产能大省出台炼焦化学工业地方排放标准,制定半焦(兰炭)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支持焦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鼓励生态环境科研院所联合行业协会搭建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五、实施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24—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共同组织实施本意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省(区、市)制定本地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或焦化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改造方案,确定年度重点改造项目或任务,于2023年12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焦化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力求做到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企业要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实现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在环保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钢铁、焦化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及时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力争提前完成。(三)严格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省(区、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相关技术文件开展评估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25—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以及评估监测机构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四)强化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台账,组织“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开。(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贯,营造有利于开展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地方和企业的优秀做法。附表:1.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3.监测监控安装点位4.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关键参数5.清洁运输管理要求—26—附表1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单位:毫克/立方米排放环节基准含氧量(%)污染物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非甲烷总烃氨焦炉烟囱810301501008a出(推)焦1030装煤和机侧炉口1070干法熄焦1050燃用煤气的加热炉3.51530150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含储存、调节、气浮、隔油等预处理设施以及厌氧池、预曝气池)100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3b200200自备电厂(锅炉)燃气锅炉353550燃煤锅炉6103550燃气轮机组1553550燃油锅炉3103550注:1.表中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按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2.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a适用于采用氨法脱硫、脱硝的设施。b利用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有机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除满足相应排放环节污染物控制要求外,还应满足该项控制要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利用焦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应满足表中焦炉烟囱的控制要求。利用锅炉、工业炉窑(除焦炉外)或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除满足相应排放环节污染物控制要求外,还应满足锅炉、工业炉窑(除—27—焦炉外)或固体废物焚烧炉的控制要求。附表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环节点位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煤炭、焦炭、针状焦、沥青、石墨等块状或粘湿物料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场(仓、库、棚)等方式储存,其中封闭料场内设喷雾抑尘装置。鼓励采用封闭式机械化料场、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有机液体、有机固废及其他VOCs物料焦油、粗苯、甲醇、酚油、蒽油、炭黑油、轻油、洗油等有机液体,焦油渣、酸焦油、粗苯残渣、洗油残渣、沥青渣等有机固废,及其他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并将废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燃烧处理。物料输送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罐车及其他方式密闭输送。煤炭、焦炭、针状焦、沥青、石墨等块状或粘湿物料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方式输送;确需汽车运输的,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有机液体、有机固废及其他VOCs物料焦油、粗苯、甲醇、酚油、蒽油、炭黑油、轻油、洗油等有机液体,焦油渣、酸焦油、粗苯残渣、洗油残渣、沥青渣等有机固废,及其他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取密闭措施。粗苯、甲醇、酚油、轻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时,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废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燃烧处理。液氨及氨水卸载、输送、制备、储存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料场出口设置自动感应式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确保能够覆盖车轮和车身。厂区及周边道路道路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生产工艺过程破碎、筛分、转运设置收尘罩,配备除尘设施或高效抑尘措施。装煤/推(出)焦常规焦炉装煤除尘采用导烟除尘技术或单炭化室压力调节或地面站除尘技术,推焦采用地面站除尘技术,机侧炉口应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热回收焦炉装煤、推焦、机侧炉门除尘采用地面站除尘或车载除尘技术。—28—环节点位控制措施半焦(兰炭)炭化炉采用双室双闸给料器、炉顶装煤场所封闭等方式有效控制煤气外逸;出焦应对输送设施封闭和废气收集处理。生产工艺过程焦炉炉体焦炉炉门、装煤孔盖、上升管盖、上升管根部、桥管、阀体以及装煤孔(导烟孔、除碳孔)盖与座等设备采取密封技术;焦炉安装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熄焦常规焦炉钢焦联合企业采用干法熄焦,鼓励独立焦化企业采用干法熄焦工艺。热回收焦炉采用干熄焦或节水型熄焦工艺(吨焦耗水量不大于0.4吨),熄焦塔采用双层折流板等高效抑尘装置。半焦(兰炭)炭化炉采用蒸汽、干法等节水节能型熄焦方式,鼓励余热回收。脱硫再生、硫铵结晶、硫磺(膏)生产、脱硫废液提盐、化学产品深加工等设施/车间废气应采用高效(组合)工艺处理,鼓励作为助燃风引入燃烧装置。鼓励焦油渣通过离心干化等方式减量处理后直接进入配煤等其他环节。设备及管线组件密封点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安装煤气点火放散装置,放散煤气应及时点燃并充分燃烧。敞开液面生产废水集输系统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或加盖沟渠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储存、调节、气浮、隔油等预处理设施以及厌氧池、预曝气池应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采用高效(组合)工艺处理,鼓励作为助燃风引入燃烧装置。循环冷却水系统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过程的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规定。注:表中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控制按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封闭: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封闭的区域或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保持关闭状态。密闭: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29—附表3监测监控安装点位监测监控工序安装点位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炼焦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装煤、推焦、干法熄焦、煤气发电锅炉排气筒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炼焦焦炉、焦炉烟囱脱硫脱硝设施、装煤、推(出)焦、干法熄焦、控制中心、煤气锅炉、发电机组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中控、煤气管网、煤气放散火炬、粗苯和焦油储槽等生产设施及VOCs废气治理设施加热炉、蒸馏设施、装卸等生产设施及VOCs废气治理设施高清视频监控设施料场储煤、储焦装置出入口炼焦焦炉炉顶、焦炉机侧和焦侧(含半焦炉出焦侧)、干熄焦装入装置、湿熄焦塔、筛焦楼筛分、焦炭装车区域无组织排放监测设备厂区内部主要产尘点密闭罩、收尘罩等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周边设置TSP浓度监测仪;储煤、储焦装置出入口、焦炉区域、厂内物料运输主干道路口、长度超过200米的物料运输道路中部设置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因子至少包括PM2.5、PM10等)煤气净化、油库、化学产品深加工等区域安装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等VOCs监测设备,其中煤气净化区域至少安装一套FID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厂区厂区进出口—30—附表4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关键参数工序参数炼焦焦炉:装煤时间(实际)、推(出)焦时间、装煤和推(出)焦电流干法熄焦:提升机作业记录(包括每次作业时间及装载量)、提升机电流控制中心:荒煤气放散压力、点火器启动记录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中控:硫酸使用量(若制硫铵)、洗油使用量、粗苯外送量、塔釜温度煤气管网:压力(风机后)、外供煤气流量、气柜容量、气柜压力煤气放散火炬:水封液位高度、压力、流量、火炬点火器启动记录粗苯和焦油等储槽:液位、温度加热炉燃烧温度,蒸馏塔塔顶塔底温度,装卸站台油气回收管线压力治理设施除尘:除尘器风量、风机电流、电除尘器二次电压与二次电流、袋式除尘器压差脱硫:脱硫剂使用量、脱硫剂仓料(液)位、风机电流脱硝:脱硝剂使用量、脱硝剂仓料(液)位、反应器入口烟气温度、风机电流、SCR脱硝升温系统风量及温度VOCs废气应急排放口:流量、温度、阀门开启记录;放散阀:阀门开启记录VOCs废气燃烧前处理设施:碱洗塔碱液使用量、酸洗塔酸液使用量、油洗塔洗油使用量VOCs废气燃烧处理设施:废气流量、燃气/煤气流量、燃烧装置处理温度—31—附表5清洁运输管理要求分类措施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企业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原辅材料、燃料、产品及副产品等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厂区的出入口。具备车辆信息采集和管理、信息校验、进出厂管理、信息统计、照片采集、视频监控、数据储存和交换等功能。企业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采集进出厂车辆的排放标准、燃料类型、车辆类型、车牌号码、号牌颜色、车辆识别代码(VIN)、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生产厂、发动机编号、注册登记日期、使用性质、车队信息、运输货物名称及运输量、行驶证或随车清单照片等信息的功能。企业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实现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实时监管。进出厂运输车辆电子台账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进出厂运输车辆电子台账,具备自动记录、保存和上报进出厂车辆信息的功能,进出厂车辆信息实时更新、本地保存、实时上传,使用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24个月。具体参数包括:出入口编号、道闸编号、进出厂状态、进厂时间/出厂时间、进厂照片/出厂照片、车牌号码、号牌颜色、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码(VIN)、注册登记日期、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生产厂、发动机编号、燃料类型、排放标准、使用性质、随车清单、行驶证、运输货物名称、运输量、车队名称等。厂内运输车辆电子台账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厂内运输车辆电子台账,具备厂内运输车辆信息登记管理、记录、保存和上报功能,厂内运输车辆信息实时更新、本地保存、实时上传,使用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五年。具体参数包括:环保登记编码、车辆识别代码(VIN)、生产日期、车牌号码、注册登记日期、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生产厂、发动机编号、燃料类型、排放标准、随车清单、行驶证、车辆所有人(单位)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企业应建立完整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具备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记录、保存和上报功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实时更新、本地保存、实时上传,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五年。具体参数包括:环保登记编码、机械生产日期、车牌号码、排放标准、燃料类型、机械种类、机械环保代码/产品识别码(PIN)、机械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生产厂、发动机编号、整车(机)铭牌、发动机铭牌、机械环保标签、所属人(单位)等。注: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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