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
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
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
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
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要求完成整套启
动试运。抽水蓄能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
规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通过 15 天试运
行考核。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相应工程验收
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
第七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
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
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
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 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
并网后 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
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