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9家企业1.79亿吨 湖北省发布2023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栏目:双碳资讯发布:2024-11-13浏览:2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1日印发《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鄂环发〔2024〕18号),确定449家纳入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7个行业。根据2020-2022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占湖北省总排放量比例及2023年度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与碳强度下降目标,综合考虑政府预留配额等因素,确定湖北省2023年度碳配额总量为1.79亿吨。

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30号)要求,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试点碳市场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清单

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排除因关停、主体整合等原因退出的企业后,确定449家纳入我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7个行业。具体企业名单见湖北省2023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附件1-4)。

二、配额总量与结构

(一)配额总量。

根据2020-2022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占湖北省总排放量比例及2023年度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与碳强度下降目标,综合考虑政府预留配额等因素,确定我省2023年度碳配额总量为1.79亿吨。

(二)配额结构。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计算方法如下:

1.年度初始配额=纳入企业初始配额之和

2.政府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6%

3.新增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度初始配额+政府预留配额)

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三、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法

2023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法。不同行业企业对应的配额分配方法见附件1-1。

(一)采用标杆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23年实际产量×行业标杆值×市场调节因子

(二)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23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历史碳强度值为企业基准年间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1-3。行业控排系数见附件1-2。

(三)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历史排放基数×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365×正常生产天数

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1-3。

(四)市场调节因子。

市场调节因子适用于所有纳入企业。

市场调节因子=1-(上一年度市场存量/配额总量),2023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9706。

四、配额调整机制

(一)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的,差额按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计;

(二)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20万吨二氧化碳,差额按20万吨计;

(三)经过上述“20%或20万吨损益封顶”调整后,对超出的配额亏损(或盈余)予以追加(或收缴)。

五、配额的发放

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企业2023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为准,通过湖北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实行多退少补。

企业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省生态环境厅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相对应的配额。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的;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

3.企业没有履约历史且没有基准年排放数据的。

六、其它说明

(一)企业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外包与租赁情况的处理。

纳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外包与租赁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部门。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密切关注企业产能变化以及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外包与租赁等情况。企业配额变更的申请条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是企业的合并。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

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当年,碳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已包含新纳入部分)。

二是企业的分立。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

三是企业的关停或搬迁。纳入企业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及时报告,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四是企业的外包与租赁。纳入企业外包或租赁的,按照所有权原则界定,该部分碳排放由具有所有权的企业完成履约(若具有所有权的企业因法律原因无法承担履约责任,则该部分排放由租赁方企业完成履约)。

纳入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企业2023年新建主要生产设施情况的处理。

若企业因2023年新建主要生产设施导致碳排放量增加的,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量。生产设施改造或扩建导致增加的碳排放量仍须计入当年履约量。

(三)抵销机制。

鼓励开展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对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碳普惠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抵销量不得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

纳入企业可以使用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共同认证的绿色电力交易凭证对应减排量抵销实际碳排放。对于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绿电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且抵销量不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绿电对应减排量用于履约抵销时仅限使用一次,减排量不可拆分使用,也不可结转到其他年度使用。

(四)2024年度预分配安排。

主管部门根据纳入企业2022-2023年度的履约清缴情况、企业最新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2024年度配额预分配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于名单确认后的一个月内,按2023年实际履约量的70%,通过湖北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2024年度预分配配额。在完成2024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照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通过湖北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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